夢之島美術工作室應該怎麼走
夢之島美術工作室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94616401
- 商業名稱:夢之島美術工作室
- 資本額(元):33,600
-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 財稅營業地址:高雄市鳳山區保安里保義街99號1樓 郵遞區號
- 組織種類:合夥
- 是否開立發票:否
- 登記機關:高雄市政府
- 負責人姓名:王梓倢
- 出資額(元):16,800
- 合夥人姓名:陳亮宇
- 出資額(元):16,800
- 組織類型:合夥
-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保義街99號1樓 郵遞區號
- 財稅設立日期:2024/07/10 (民國 113/07/10)
- 核准設立日期:2024/07/10 (民國 113/07/10)
- 最近異動日期:2024/07/10 (民國 113/07/10)
夢之島美術工作室董監事名單
夢之島美術工作室經理人名單
夢之島美術工作室營業項目
繪畫創作:包括版畫等創作。
工藝品創作:包括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複合媒材等工藝創作。
藝文服務業: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J602010(演藝活動業)細類;從事音樂展演空間業應歸入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從事 JZ99020 至 JZ99180 細類外其他個人服務之行業。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產品設計業: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圖書出版業: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之經營之行業。
其他出版業:從事J301010至J399010細類以外之其他出版之行業。
演藝活動業: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工藝品創作:包括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複合媒材等工藝創作。
藝文服務業: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但從事藝人經紀服務應歸入 J602010(演藝活動業)細類;從事音樂展演空間業應歸入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細類;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從事 JZ99020 至 JZ99180 細類外其他個人服務之行業。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產品設計業: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圖書出版業: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之經營之行業。
其他出版業:從事J301010至J399010細類以外之其他出版之行業。
演藝活動業: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