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機車行(馬公市海洋水運業)

大立機車行應該怎麼走

大立機車行登記資料

大立機車行董監事名單

    大立機車行經理人名單

      大立機車行營業項目

      • G302010小船經營業
      • 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 JE01010租賃業
      • 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JA02020機車修理業※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有關小船經營業,請另向港務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經港務機關核可後檢送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及小船執照過府備查。)
      • ※申請營業項目機車修理業,需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3規定,若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者,得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 ※申請營業項目廢棄物清除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設立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