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誠企業(馬公市金屬建材批發業)

永誠企業應該怎麼走

永誠企業登記資料

永誠企業董監事名單

    永誠企業經理人名單

      永誠企業營業項目

      • F106010五金批發業
      • 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
      • F106030模具批發業
      • F106040水器材料批發業
      • F106050陶瓷玻璃器皿批發業
      • F106060寵物用品批發業
      • F106070祭祀用品批發業
      • F107010漆料、塗料批發業
      • F107020染料、顏料批發業
      • F107030清潔用品批發業
      • F107130合成樹脂批發業
      • F107150合成橡膠批發業
      • F107170工業助劑批發業
      • F107190塑膠膜、袋批發業
      • F109010圖書批發業
      • F109020文具批發業
      • F109030運動器材批發業
      • F109040玩具、娛樂用品批發業
      • F109060包裝材料批發業
      • F111070金屬建材批發業
      • F111080門窗建材批發業
      • F113010機械批發業
      • F113020電器批發業
      • F113050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 F113090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
      • 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 F113110電池批發業
      • 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 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
      • F1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 F206010五金零售業
      • E201010景觀工程業
      • E601020電器安裝業
      • E602010冷凍空調工程業
      • 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 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 E603100電焊工程業
      • E604010機械安裝業
      • E801010室內裝潢業
      • E801020門窗安裝工程業
      • E801030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 E801070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 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 F206030模具零售業
      • F206040水器材料零售業
      • F206050寵物用品零售業
      • F206060祭祀用品零售業
      • F207010漆料、塗料零售業
      • F207020染料、顏料零售業
      • 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
      • F207150合成橡膠零售業
      • F207170工業助劑零售業
      • F207130合成樹脂零售業
      • F207190塑膠膜、袋零售業
      • F209010書籍、文具零售業
      • F209020運動器材零售業
      • F209030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
      • F209050包裝材料零售業
      • F211010建材零售業
      • F213010電器零售業
      • F213030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 F213090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
      • 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 F213110電池零售業
      • 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 F2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建屋出售)
      • F401010國際貿易業※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