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商行營業項目
餐館、餐廳:1.包括各式本國及異國料理餐廳,主要以供應食物和飲品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商店,多為顧客入座後點菜,由服務人員送上菜餚。2.不包括無限量供應餐點,顧客可自行取用或點菜且消費價格按人數(依年齡或用餐時段等標準)定額收費之各式吃到飽餐廳應歸入5611-17子類「吃到飽餐廳」。
-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F501060餐館業※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住宅區不得作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又同條第二項住宅區作為商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住宅區作為飲食店,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
- ※其所有申請營業項目仍需遵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辦理。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二層。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