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清潔用品及化粧品製造:包括口紅、唇膏、唇蜜、眼影、睫毛膏、眼線液、腮紅、粉餅、面霜、面膜、化粧水、身體乳液、臉部及身體皮膚用保養品、香水、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止汗劑、身體除臭劑、染髮劑、燙髮劑、護髮劑、髮用慕絲、髮膠、指甲油、護甲油等製造。
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包括筍干、各類澱粉(如樹薯粉、澱粉、糯米粉)等批發。
西藥批發人用西藥製造:包括錠劑、膠囊劑、粉劑、顆粒劑、貼劑、乳劑、內服液劑、外用液劑、眼用藥水、軟膏劑、注射劑、栓劑等製造。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其他顧問服務業: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藥品檢驗業:從事各種藥品檢驗分析業務。
倉儲業:從事經營租賃取酬之堆棧、棚棧、倉庫、保稅倉庫、冷凍冷藏倉庫等行業。
理貨包裝業:從事產品之包裝,以達到保護產品、促銷產品以便於運輸,延長產品生命週期之行業。
生物技術服務業:從事生物技術之研究、開發、移轉及諮詢之行業。但從事各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則歸屬各產品之製造業。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化粧品零售業: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醫療器材零售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零售、其醫療器材租賃及維修業務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西藥零售業:藥事法之規定,經營西藥零售之行業。包括原料藥。
中藥零售業: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中藥零售之行業。
動物用藥零售業: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營動物用藥品零售之行業。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化粧品批發業: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醫療器材批發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批發、其醫療器材租賃及維修業務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西藥批發業: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西藥批發之行業。包括原料藥。
中藥批發業: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中藥批發之行業。
動物用藥品批發業: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輸入及輸出業之行業。
食品什貨批發業: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從事 C101010 至 C199040 細類以外之其他食品製造之行業。
醫療器材製造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從事醫療器材製造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化粧品製造業:從事化粧品製造之行業。化粧用香料之製造或萃取亦歸入本細類。
動物用藥製造業:從事動物用藥品製造、加工之行業。
中藥製造業:中藥藥材之加工及其劑型之加工調製製成一定重量劑型之行業。如中藥傳統製劑、中藥濃縮製劑、中藥之西藥劑型等之製造。
西藥製造業:人用醫藥品原料(如抗生素、維生素、激素、麻醉藥、鎮靜催眠藥、賦形劑、空膠囊等)及藥品(如麻醉藥品製劑、心臟脈管與腎作用藥、呼吸道作用藥、營養與電解質液、血液與造血器作用藥、激素及影響激素機能作用藥、免疫性用藥、抗腫瘍藥、抗微生物藥、抗過敏抗組織安藥、皮膚用藥、醫用氣體等)、生物製劑(毒素、疫苗、抗毒素、類毒素、結核菌素、蛇毒血清、凝血因子、血清蛋白、血液衍生物、檢驗試劑等)等製造、加工調製之行業。
飲料製造業:從事含酒精性成分0.5%以下之飲料製造之行業,如果汁、蒸餾水、礦泉水、果蔬汁、蔬菜汁、醋飲料、碳酸飲料、麥芽飲料、咖啡飲料、運動飲料、茶類飲料、包裝飲用水、機能性飲料等製造之行業。
日常用品零售業:從事日常用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其他零售業:從事F201至F221小類及F2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零售之行業。
百貨公司業: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
超級市場業: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而以生鮮及組合料理
食品為主之行業。如於現場附設小規模餐飲服務亦屬之。
便利商店業: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
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但不包括生鮮食品。
飲料店業: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其他餐飲業:從事 F501030 至 F501060 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停車場經營業: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不動產租賃業: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一般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