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土地整治堆肥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其他回收物料批發:包括廢電池、廢寶特瓶等批發。
作物栽培服務業:從事作物之種植、栽培、保護、採收等服務,包括農地耕整、作物栽培、作物保護、土壤處理及施肥、作物採收等機器或人力操作之行業。
畜牧服務業:從事畜牧技術服務之行業。如家禽孵育、家畜禽配種、 家畜剪毛、蛋類選洗包裝。
肥料製造業: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行業。有機肥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
環境用藥製造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從事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行業。如蚊香、殺蟲劑(環境衛生用)等之製造。
一般儀器製造業:種科學儀器如一般測量器械,一般檢驗器械,物理、化學、生物實驗用一般儀器及特殊設計儀器,汽車、船舶、航空器之各種記錄儀器及量度儀表、工業用檢驗、記錄、量度、控制儀表、各種監控器材等製造之行業。包括六分儀、迴轉儀、粘度計、氣壓計、製圖機、積分儀、濕度計、瓦特計、水平儀、安培計、地震計、探空儀、指北針、風力儀、計數器、示波器、氣流計、數學儀器、燃氣儀表、電測儀器、氣象儀器、面積儀器、航海羅盤、航海儀器、示範模型、水文儀器、地質儀器、電導測定器、塵埃分析器、光譜分析儀、質子加速器、數學繪圖儀、三次元量床、土壤分析器、魚群探測儀、熱工測驗機、織物試驗機、氣體分析器、顯微切片機、電子加速器、頻率測定器、紙類試驗機、環境測驗儀、質譜分析儀、流量校正器、化學實驗儀器、色譜層析設備、核子衝擊設備、電子試驗儀器、電路試驗儀器、物理實驗儀器、工業材料試驗機、高速離心分離機、放射線測驗儀器、真空器及感測器、機械精度控制儀器、船用遠航(羅遠)儀、自動生物化學分析設備(限供動物或研究室使用,如為人體用屬醫療器材範圍)等。
油漆工程業: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化學、科學及醫療儀器、儀表、防盜、閉路監視系統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肥料批發業:指經營肥料批發之行業。
環境用藥批發業: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經營環境用藥之批發、輸入及輸出業之行業。
建材批發業: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批發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電子材料批發業: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回收物料批發業: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之行業。
建材零售業: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精密儀器零售業: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零售之行業。
電信器材零售業:從事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及有線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
機械器具零售業: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從事各種污染防治器材、設備零售之行業,如空氣污染防治器材、廢(污)水處理器材、噪音、防振器材及廢棄物處理器材、焚化爐等。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電子材料零售業: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農、林、漁、畜牧顧問業:從事農藝、園藝、林業及林業工程、漁撈、水產養殖及畜牧等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
生物技術服務業:從事生物技術之研究、開發、移轉及諮詢之行業。但從事各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則歸屬各產品之製造業。
廢棄物清除業: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廢棄物處理業: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環境檢測服務業: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等之行業。
不包含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廢(污)水處理業:從事廢(污)水處理之行業。
資源回收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之回收、分類及貯存業務之行業。
廢棄物清理業:同時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行業。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從事J101010至J101101細類以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之行業。包括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輻射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機車排氣檢定等。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