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菓樂園複合式餐飲店營業項目
餐館、餐廳:1.包括各式本國及異國料理餐廳,主要以供應食物和飲品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商店,多為顧客入座後點菜,由服務人員送上菜餚。2.不包括無限量供應餐點,顧客可自行取用或點菜且消費價格按人數(依年齡或用餐時段等標準)定額收費之各式吃到飽餐廳應歸入5611-17子類「吃到飽餐廳」。
- F501030飲料店業
- F501060餐館業
- 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本案營業場所位於馬公市成功街72號依澎湖縣政府108年04月1日府建管字第10808428511號函停止其使用(營業)。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二層。
- ※申請營業項目「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僅限於地面一層使用面積<150平方公尺內營業,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3款,住宅區不得經營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或土地之使用。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