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料理店營業項目
餐館、餐廳:1.包括各式本國及異國料理餐廳,主要以供應食物和飲品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商店,多為顧客入座後點菜,由服務人員送上菜餚。2.不包括無限量供應餐點,顧客可自行取用或點菜且消費價格按人數(依年齡或用餐時段等標準)定額收費之各式吃到飽餐廳應歸入5611-17子類「吃到飽餐廳」。
- F501060餐館業
- F501030飲料店業
- F501050飲酒店業
-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F203020菸酒零售業※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 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建築物使用執照尚未變更成視聽歌唱場前,不得經營視聽歌唱業(卡拉OK),如有違反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如有經營視聽歌唱業(卡拉OK)時,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未投保者,可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