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米美體工作室營業項目
其他服裝及其配件零售:包括皮帶、腰帶、領帶、圍巾、頭巾、手帕、髮飾、假髮、人造珠寶、羽毛飾品等零售。
清潔用品零售:包括洗碗精、洗衣粉、洗衣皂、皂絲、去污劑、冷洗精、合成洗滌劑、亮光劑、衣物柔軟精等零售。
國產家用家具零售:包括金屬、木、竹、藤材、大理石、塑膠、玻璃纖維、壓克力家具等零售。
其他美容美體服務:包括美容院、美容沙龍、美容護膚坊、美容美體SPA館、瘦身美容機構、美體雕塑(未涉及醫療程序)等。
- JZ99110瘦身美容業
- 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 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
-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埕西段386地號),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住宅區作為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