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儷珊瑚珠寶企業行營業項目
礦物(寶石、貴金屬除外)零售:包括貝殼紋石品、玩賞石、水晶、天珠等零售。
珠寶零售:1.包括鑽石、瑪瑙、翡翠、珍珠、珊瑚等寶石及其飾品零售;亦包括玉首飾零售。2.不包括符合已取得「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之資格核定,且限定消費者對象為經由旅行社接待團體顧客,並從事珠寶零售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應歸入4745-14「珠寶零售(專營經由旅行社接待團體顧客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
礦物(寶石除外)批發:包括貴金屬礦物、貝殼紋石品、玩賞石、水晶、天珠等批發。
珠寶批發:包括鑽石、瑪瑙、翡翠、珍珠、珊瑚等寶石及其飾品批發;亦包括玉首飾批發。
- F115010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
- F115020礦石批發業
- F2150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 F215020礦石零售業
- 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
- F401010國際貿易業※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