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姐碳烤店營業項目
餐館、餐廳:1.包括各式本國及異國料理餐廳,主要以供應食物和飲品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商店,多為顧客入座後點菜,由服務人員送上菜餚。2.不包括無限量供應餐點,顧客可自行取用或點菜且消費價格按人數(依年齡或用餐時段等標準)定額收費之各式吃到飽餐廳應歸入5611-17子類「吃到飽餐廳」。
- F501060餐館業本案營業場所位於馬公市光榮段992-4地號依澎湖縣政府108年04月1日府建管字第10808428511號函停止其使用(營業)。
-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又商業登記後即取得營運主體資格,其另於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外之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即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如無設帳計算盈虧損,其財務會計並非獨立,不構成分支機構要件之營業場所則無須辦理商業登記,惟仍須視實際情況洽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