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電腦企業社營業項目
未分類其他全新商品零售:包括紀念品、防身用品、印章、全新藝術品等零售。
廣告代理商:包括創作廣告活動、刊登廣告於期刊、報紙、廣播、電視及其他媒體等;此類活動提供了各類之廣告服務(透過內部製作或轉包其他業者執行),包括提供建議、創意、廣告品之製作、媒體策劃與購買。
電腦套裝軟體零售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零售:包括顯示器、滑鼠、鍵盤、光碟機、光碟燒錄器、硬碟、掃瞄器、印表機、印表機用碳粉匣等零售。
-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 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 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 IZ01010影印業
-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 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備註: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申請營業項目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設立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