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企業行營業項目
- 各項室內外裝璜設計施工及材料買賣
- 各類傢俱及門窗製造買賣整修
- OA隔屏組合系統傢俱隔間及網路高架及活動地板工程設計承攬業務
- 電腦資訊視聽室儀器主機成品買賣及管線整修
- 無臺布幕及百葉窗及地磚及壁紙施工買賣
- 五金電料建材圖書文具教育器材買賣
- 不■鋼廚具成品買賣
- 鍋爐管線整修
- 船體儀裝工程
- 庭園綠化及盆景之設計施工買賣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 E604010機械安裝業
-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 E601020電器安裝業
-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商業區不得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超過十五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
-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不得於商業區使用乙炔,其熔接裝置容量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氣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
-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3目,不得於商業區經濟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
- ※其所有申請營業項目仍需遵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辦理。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