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滬手作坊(馬公市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

石滬手作坊應該怎麼走

石滬手作坊登記資料

石滬手作坊董監事名單

    石滬手作坊經理人名單

      石滬手作坊營業項目

      • C104020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
      • CQ01010模具製造業
      • CN0101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11目規定略以,住宅區不得從事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亦不得經營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3.75千瓦者;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不得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3匹馬力,電熱超過30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同項第3款第2目、第3目、第4目規定,不得經營噴漆作業者、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乾磨者、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者、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