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家企業行營業項目
-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H701070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 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 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 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限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
- F10505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 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
- 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