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龍灣視聽伴唱店營業項目
菸酒零售:包括雪茄零售。
冰果店、冷(熱)飲店:包括豆花店、冰淇淋店等。
飲酒店:不包括有提供侍者陪伴之飲酒店。
視聽中心:包括音樂影片視聽(MTV)店等。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該設備內置於可移動式獨立空間,無人服務且由消費者以自助付費使用者。
飲酒店業: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飲料店業:從事非酒精飲料服務之行業。如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菸酒零售業: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但從事雪茄零售業務應歸入F203040(雪茄零售業)細類。
Industry that operate retail sale of tobacco and alcohol. But industry that operate cigars retailing should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detailed category of F203040 (Retail Sale of Cigars).
- J701030視聽歌唱業
- F501050飲酒店業
- F501030飲料店業
- F203020菸酒零售業備註:
- ※如有經營視聽歌唱業(卡拉OK)時,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未投保者,可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如經營視聽歌唱業(卡拉OK)時,須符合土地分區使用及建築管理等規定,如違反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