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信託、基金及類似金融實體服務的公司、店家

代表股東、職工福利或其他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從事聚集股票或資產以管理運用所設置之資產組合或法律實體,如共同基金、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等。這些實體賺取利息、股利及其他財產收入,而非服務收入。

信託、基金及類似金融實體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