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綜合商品拍賣(零售)服務的公司、店家

1.包括從事代為拍賣畫作、書法、雕塑、珠寶、首飾、家具、裝設品等各類型商品之綜合商品拍賣。2.不包括從事代為拍賣單一類型商品者應依照其所拍賣商品類型分別歸入G大類「批發及零售業」之適當類別。